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中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谢关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晟。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正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亿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庆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仲春,夏晶,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中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永盛路XXX号1501室。
法定代表人:金金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正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中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亿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上海中昶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提出撤回反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亿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反诉受理费23,4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亿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奚
书记员:秦 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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