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中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笑。
被告:上海启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谢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开东,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中凯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启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中凯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凯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中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杨 名
书记员:张 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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