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中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满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春宏。
被告:上海艺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郑金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小燕,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中凯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艺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中凯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中凯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中凯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上海中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郑誉华
书记员:汪俭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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