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钟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云,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禹鸿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喜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畅,上海欣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禹鸿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抒蔚
书记员:徐 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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