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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原护理院与董斋衡、董福申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中原护理院,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马明素。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美琴,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家尧,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斋衡,男,193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董福申,男,196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上海中原护理院诉被告董斋衡、董福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中原护理院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原护理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中原护理院负担。
  

审判员:刘月华

书记员:孙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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