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陆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凤丹,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洪恩,上海仁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地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任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嘉骏,男。
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地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0元,减半收取计1,165元,由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范 一
书记员:孙 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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