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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刘佳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陆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苗。
  被告:刘佳,男,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长水,上海宇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免于收取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陈娟娟

书记员:姜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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