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
被告:吴德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满元,上海钰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德元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以需要进一步举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0元,由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 叶
书记员:潘逸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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