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投资人:陆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杰,男。
被告:好收成(上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礼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强,上海市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好收成(上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 孜
书记员:何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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