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陆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吉琳,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娟,女。
被告:平安好房(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庄晓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宁,上海君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攀,上海君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平安好房(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2020年3月24日,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因与平安好房(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故其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0元,由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赵玲婕
书记员:李 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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