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陆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凤,女。
被告:张霞,女,1981年10月6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建雷,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霞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徐中华
书记员:孙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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