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陆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忱。
被告:罗杨,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勋仕,上海观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亚云,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杨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至本院起诉原告,要求判令撤销原、被告于2017年12月3日签订的《佣金确认书》【(2018)沪0109民初XXXXX号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的处理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郑 煌
书记员:倪振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