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中原经贸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夏雄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必放,上海市商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安生,上海市商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亚生物基因研究所,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朱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秀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根福,上海市海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白鹿堂中药店,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包头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朱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秀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根福,上海市海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中原经贸总公司与被告上海中亚生物基因研究所、第三人上海白鹿堂中药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27日以当事人各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原经贸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中原经贸总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扬
书记员:蒋杨锋 李玮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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