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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原经贸总公司与上海中亚生物基因研究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中原经贸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夏雄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必放,上海市商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安生,上海市商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亚生物基因研究所,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朱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秀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根福,上海市海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白鹿堂中药店,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包头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朱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秀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根福,上海市海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中原经贸总公司与被告上海中亚生物基因研究所、第三人上海白鹿堂中药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27日以当事人各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原经贸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中原经贸总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扬

书记员:蒋杨锋  李玮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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