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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原经贸总公司与周桂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中原经贸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夏雄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必放,上海市商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安生,上海市商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桂根,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高邮市。
  原告上海中原经贸总公司与被告周桂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中原经贸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中原经贸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金  玮

书记员:饶  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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