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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原经贸总公司与李国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中原经贸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夏雄炜。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必放,上海市商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安生,上海市商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国锋,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上海中原经贸总公司与被告李国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中原经贸总公司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中原经贸总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原经贸总公司撤诉。

审判员:金  玮

书记员:饶  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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