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中原经贸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夏雄炜。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必放,上海市商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安生,上海市商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国锋,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上海中原经贸总公司与被告李国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中原经贸总公司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中原经贸总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原经贸总公司撤诉。
审判员:金 玮
书记员:饶 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