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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垣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长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中垣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少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茜,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辉,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长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张长才。
  原告上海中垣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中垣公司”)诉被告江苏长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长才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垣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才公司银行存款4,049,085.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长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49,085.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中垣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秦  岭

书记员:祝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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