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中垣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少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茜,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辉,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长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张长才。
原告上海中垣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中垣公司”)诉被告江苏长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长才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垣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才公司银行存款4,049,085.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长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49,085.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中垣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秦 岭
书记员:祝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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