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上海中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顾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雪源,上海道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雷,上海道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3月31日,本院收到上海中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8民初21400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事实和理由:被诉人孙兆华为起诉人员工,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1月15日至2020年1月14日止。2019年7月15日,孙兆华驾驶电动车摔伤,2019年11月3日孙姚华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诉人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下简“建工五建公司”)赔偿各项损失。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两被诉人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第一项确定:孙兆华与建工五建公司皆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起诉人认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才认定为工伤,两被诉人通过调解方式确定交通事故责任比例以达到认定工伤目的,侵害了作为用人单位的起诉人的合法权益,亦损害了国家工伤保险基金的合法权益;同时起诉人认为,《民事调解书》第一项违反当事人权利处分原则,超出赔偿范围对交通事故责任比例作出确定,为此起诉人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起的是第三人撤销之诉,该诉讼程序是为了保护受错误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的未参加原审诉讼的第三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虽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系争(2019)沪0118民初21400号一案系被起诉人之间的身体权纠纷,起诉人不属于上述案件法律规定的第三人,其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海中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海华
书记员:倪蔚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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