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中山万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姜有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亦肖,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裕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建沛,职务不详。
申请人上海中山万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裕万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81,207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裕万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1,207元的财产,期限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两年、不动产三年。
案件申请费832.07元,由申请人上海中山万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臧佳俊
书记员:李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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