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迈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志路XXX号XXX区XXX幢XXX室东间。
法定代表人:汪则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运梅,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中建孚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江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龙,男。
原告上海迈联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中建孚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提起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反诉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反诉原告上海中建孚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金 艳
书记员:谭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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