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中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杨进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汉平,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龙,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蒙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科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中强,男。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高景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中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蒙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区高景花园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中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7.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3.55元,由原告上海中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施美蓉
书记员:孙佑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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