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中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蒙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中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杨进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汉平,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龙,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蒙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科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中强,男。
  原告上海中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蒙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上海中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汉平、陈玉龙,被告上海蒙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中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中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1397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3月28日签订《工程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管理的青浦区徐泾镇盈港东路2218弄金水湾小区物业的外墙、屋顶等渗水进行修缮,工程款合计201,397元,被告已经支付14万元,余款至今未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被告上海蒙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某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原告主张的金额无异议,但是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款按维修基金流程支付,原告对此明知。被告已经向上海市青浦区金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递交了相关资料申请维修基金,但是无人处理,且该小区维修基金至今尚未启动,被告无法支付工程款。被告保留向业主委员会起诉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2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工程合同》,约定由乙方对青浦区徐泾镇盈港东路2218弄金水湾小区物业的外墙、屋顶等渗水进行修缮,施工面积按业主签字面积为准,工程造价为包工包料,外墙57元/平方米,屋面98元/平方米。付某方式:按维修资金流程支付,所有施工面积必须经过一场大雨并现场查看及业主再次确认签字,合格后付首笔款项。施工期限:2014年6月18日至12月30日。保修期限为工程竣工后2年。
  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施工。原告施工的总工程款为201,397元,被告已经支付14万元,余款至今未付致讼。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工程合同等证据予以证明,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被告表示:被告接手金水湾小区后,有200多户业主投诉房屋渗漏水,被告上报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表示让被告先行维修,事后会付某。考虑到业主渗漏水问题严重,也比较信任业主委员会,故在没有审批的情况下由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但是合同约定通过维修基金流程支付。被告找原告维修后,业主委员会迟迟未启动维修基金,考虑到原告已经施工完毕,故被告先行垫付了14万元工程款。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工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原告已经施工完毕,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总额和已付某金额均无异议,理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合同虽约定按维修基金流程支付,然维修基金属于该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原告与被告在未经案外人同某的情况下无权利约定由案外人付某。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认可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或认可支付工程款,故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作为合同相对方,理应承担合同的付某义务。至于被告由此承担的工程款,可以另行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蒙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中强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1,397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34.90元,减半收取计667.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  艳

书记员:谭泓洁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