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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房盟在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图骥网络数据有限公司、神州图骥地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中房盟在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曹雨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鹏,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贤明,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图骥网络数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董家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宏波,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月嫦,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神州图骥地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王晓清。
  被告:昆山频道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诉讼代表人: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破场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扬,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毅,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文华,男,1968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原告上海中房盟在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图骥网络数据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江苏图骥公司”)、神州图骥地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神州图骥公司”)、昆山频道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昆山频道公司”)、徐文华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鹏、被告江苏图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宏波、被告昆山频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神州图骥公司、徐文华经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后未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中房盟在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江苏图骥公司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00万元;2、判令被告江苏图骥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滞纳金(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三计算);3、判令被告神州图骥公司、昆山频道公司、徐文华对被告江苏图骥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四被告连带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为:2017年5月,案外人上海置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置颖公司”)与四被告共同签署《借款协议》1份,约定由上海置颖公司向被告江苏图骥公司提供借款,被告神州图骥公司、昆山频道公司、徐文华对该借款债务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协议签订后,上海置颖公司向被告江苏图骥公司支付了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上海置颖公司多次向被告江苏图骥公司要求归还本金及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要求被告神州图骥公司、昆山频道公司、徐文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四被告至今未支付借款及滞纳金。此后,上海置颖公司将上述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原告,且依法通知了四被告。原告受让该债权后,向被告催告及时履行相关义务,但四被告至今仍未履行。
  被告江苏图骥公司辩称:根据被告江苏图骥公司与上海置颖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江苏图骥公司应当在收取上海置颖公司1,500万元后用于归还所欠工程款并涤除土地上的抵押权,办理出房产销售许可证,用销售回款来归还上海置颖公司的借款。但上海置颖公司违反约定,仅向江苏图骥公司支付了500万元,故江苏图骥公司在上海置颖公司未支付剩余1,000万元的情况下,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同时,由于上海置颖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涉案房产项目工程延期竣工,亦导致江苏图骥公司因无法涤除抵押权办理出房产销售许可证遭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被勒令将对外销售房产所得款退还购房人。上海置颖公司理应向江苏图骥公司作出赔偿。此外,江苏图骥公司亦未收到上海置颖公司的债权转让通知,涉案债权转让不能认定有效。原告无权对无效转让的债权向被告主张。此外,原告主张的滞纳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被告昆山频道公司辩称:同意被告江苏图骥公司的上述辩称意见,且原告主张按日千分之三计算的滞纳金过高,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
  被告徐文华辩称,涉案借款协议签订时其担任被告江苏图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还作为担保人在该协议上签了字。但当时上海置颖公司要作为江苏图骥公司开发房产的销售代理,并由上海置颖公司向江苏图骥公司提供500万元用于替江苏图骥公司支付工程款以及1000万元用于涤除房产上的抵押。如果房产销售能顺利进行的话,这1,500万元借款完全能够偿还的,但上海置颖公司并未提供后续的1,000万元,造成房产项目无法销售,损失严重。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审理中,被告徐文华未提供任何证据。
  被告神州图骥公司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6日,上海置颖公司与四被告共同签订《借款协议》1份,该协议中约定:由上海置颖公司向江苏图骥公司提供1,500万元借款,用于支付江苏图骥公司开发的图骥信息大楼项目工程款项;上海置颖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江苏图骥公司支付第一笔借款500万元;上海置颖公司有权对江苏图骥公司及图骥信息大楼进行尽职调查,江苏图骥公司应予配合并提供相应资料,尽职调查完成后,如果上海置颖公司认为没有问题,则上海置颖公司在2017年6月15日前再向江苏图骥公司支付第二笔借款1000万元;江苏图骥公司应于2017年9月1日前返还750万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返还750万元;江苏图骥公司每逾期一日,需按借款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滞纳金直至归还借款为止,逾期超过30日,上海置颖公司有权选择江苏图骥公司以其公司等值股权赔偿;被告徐文华、神州图骥公司、昆山频道公司承诺就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江苏图骥公司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偿付各期到期(包括被宣布到期)应付款项(即到期应付款项),包括本金、利息、费用、罚息、违约金和赔偿金;上海置颖公司有权直接向徐文华、神州图骥公司、昆山频道公司任何一方进行索偿,而无须先行向江苏图骥公司追偿;徐文华、神州图骥公司、昆山频道公司共同保证在收到上海置颖公司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十五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上述江苏图骥公司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主动支付给上海置颖公司,应付额计算至保证人实际支付日。在该协议中,上海置颖公司与四被告均盖章签字确认并注明各自联系地址和电话,其中江苏图骥公司、神州图骥公司、昆山频道公司所注明的地址均为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企业科技园科技广场大楼7楼,徐文华注明的地址为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紫竹路XXX弄XXX号。
  2017年5月27日,上海置颖公司向被告江苏图骥公司支付借款500万元。
  2018年5月20日,原告与上海置颖公司共同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在该通知书中表示上海置颖公司与四被告于2017年5月签订的《借款协议》后,上海置颖公司按约向被告江苏图骥公司支付了借款500万元,现上海置颖公司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自2018年5月20日起,将《借款协议》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自受让之日享有该协议项下的一切权利。同年5月24日,上海置颖公司按照被告江苏图骥公司、神州图骥公司、昆山频道公司各自在上述借款协议所注明的地址向该三名被告邮寄上述通知,该三名被告于2018年5月25日收悉。同年5月24日,上海置颖公司向徐文华邮寄亦邮寄了上述通知,邮寄地址与上述三被告的地址一致,经查询该邮件于2018年5月25日由他人代收。
  2018年5月30日,原告按照四被告各自在上述借款协议所注明的地址向四被告邮寄《催款函》1份,原告在该函中明确表示要求江苏图骥公司于2018年6月3日前归还借款50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滞纳金318万元(暂计算至2018年5月31日),神州图骥公司、昆山频道公司和徐文华按约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于2018年5月31日收悉。
  另查明,被告江苏图骥公司于2010年11月25日设立。2015年11月26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陈卫根变更为被告徐文华。2017年8月9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徐文华变更为董家平。
  认定以上事实的依据为:原、被告的陈述、以及由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借款的银行收付款入账通知、债权转让通知书及邮寄凭证、收寄查询记录、催款函及邮寄凭证、收寄查询记录等证据。该些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可予确认,并在案佐证。在庭审中,被告江苏图骥公司提供了土地使用权证、销售代理合同、聊天记录、行政处罚告知书、竣工验收报告、退还房款明细表及相关退款凭证,用于证明上海置颖公司未出借第二期借款1,000万元导致江苏图骥公司的损失,本院认为,该些证据与本案原告主张偿还已出借500万元借款并无关联性,故本院对该些证据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涉案的《借款协议》系被告江苏图骥公司与上海置颖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恪守。上海置颖公司已按约向被告江苏图骥公司出借第一期借款500万元,江苏图骥公司未按约归还该笔借款,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与上海置颖公司共同出具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可以证明上海置颖公司已将上述借款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给了原告。同时,该通知已经邮寄送达四被告,故该债权转让对四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有权向四被告主张相应权利。被告江苏图骥公司和昆山频道公司辩称因上海置颖公司未按约向其支付剩余的借款1000万元,故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对此本院认为,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涉案借款协议借款分为二期支付,且约定每期归还的期限及金额,原告已按约向被告江苏图骥公司提供了第一期500万元借款,且该笔借款已经到期,故被告江苏图骥公司对该笔借款并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权利,故江苏图骥公司和昆山频道公司的上述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涉案借款协议约定,江苏图骥公司应于2017年9月1日前归还借款,若逾期一日,江苏图骥公司须按借款总额千分之三计算滞纳金直至归还为止,故原告根据其实际出借金额主张的滞纳金(即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但该滞纳金按日千分之三的计算标准超出法律规定的最高标准,故本院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被告神州图骥公司、昆山频道公司和徐文华应按约对江苏图骥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神州图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图骥网络数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中房盟在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500万元;
  二、被告江苏图骥网络数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中房盟在线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日至实际清偿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被告神州图骥地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昆山频道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徐文华对被告江苏图骥网络数据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中承担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神州图骥地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昆山频道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徐文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江苏图骥网络数据有限公司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4,060元,由被告江苏图骥网络数据有限公司、神州图骥地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昆山频道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徐文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玲芳

书记员:朱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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