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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新国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中新国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赞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林,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云,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樊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元,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明,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中新国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国闻)因与被申请人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1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中新国闻申请再审称,中新国闻已经按约取得项目,并由樊某某推荐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因此,涉案协议具有合作性质。在收到樊某某要求履约函件后,中新国闻于2016年12月20日通知樊某某办理房屋认购手续,但樊某某多次拒绝办理,樊某某没有举证证明中新国闻存在违约,因此,原审法院判令中新国闻承担违约责任不当。
  樊某某答辩称,双方之间是借款合同关系,中新国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新国闻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员:熊雯毅

书记员:史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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