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中新国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赞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林,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云,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樊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元,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明,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中新国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国闻)因与被申请人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1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中新国闻申请再审称,中新国闻已经按约取得项目,并由樊某某推荐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因此,涉案协议具有合作性质。在收到樊某某要求履约函件后,中新国闻于2016年12月20日通知樊某某办理房屋认购手续,但樊某某多次拒绝办理,樊某某没有举证证明中新国闻存在违约,因此,原审法院判令中新国闻承担违约责任不当。
樊某某答辩称,双方之间是借款合同关系,中新国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新国闻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员:熊雯毅
书记员:史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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