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中旅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晔,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繁昊,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孟华,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汉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尚亚珍,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中旅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汉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中旅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中旅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旅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625元,由原告上海中旅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 洁
书记员:张 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