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中星集团怡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沈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晖,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友缘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平。
被告:上海尊尼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潘晓敏。
被告:上海市杨浦区柏悦府保健按摩服务部,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经营者:周晓群。
原告上海中星集团怡城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友缘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上海尊尼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区柏悦府保健按摩服务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中星集团怡城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星集团怡城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中星集团怡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 稷
书记员:罗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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