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中星集团申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沈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蓓,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阳,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济钢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曾凡钊。
原告上海中星集团申城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济钢经贸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中星集团申城物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星集团申城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免予收取诉讼费。
审判员:陈 稷
书记员:施政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