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中晟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卜元士,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锋,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安亭和源艺术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钟彪云。
原告上海中晟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安亭和源艺术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中晟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 燕
书记员:孙 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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