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盟拓软件(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XXX号创意产业园8-5F。
法定代表人:唐杰才(TONGKIATCHA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然翔,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中梁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李和栗,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翠平,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银龙,男。
原告盟拓软件(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梁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2019)沪73知民初51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中梁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2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同年8月22日,本院依法受理被告上海中梁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同年11月8日,解除保全申请人盟拓软件(苏州)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各自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盟拓软件(苏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中梁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20,000元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刘 静
书记员:吴盈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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