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中泰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田志与刘声周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中泰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投资人:田志,经理。
  原告:田志,男,1975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世祥,上海市鹤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声周,男,1975年3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第三人:陶荣艳,女,1984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夹沟乡老庙村祁中队82户。
  原告上海中泰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田志与被告刘声周及第三人陶荣艳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两原告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中泰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田志的申请,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中泰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田志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上海中泰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田志负担。
  
  

审判员:朱佳伟

书记员:赵  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