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中泰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投资人:田志,经理。
原告:田志,男,1975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世祥,上海市鹤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声周,男,1975年3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第三人:陶荣艳,女,1984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夹沟乡老庙村祁中队82户。
原告上海中泰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田志与被告刘声周及第三人陶荣艳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两原告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中泰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田志的申请,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中泰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田志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上海中泰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田志负担。
审判员:朱佳伟
书记员:赵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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