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中洲特种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佳磊,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彩莲,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阀迩沃(上海)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JAVIEROTEOGONZALEZ。
原告上海中洲特种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阀迩沃(上海)阀门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佳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价款602,531.25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自2017年起建立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采购阀体等工矿产品。原告按要求履行了交货义务,并向被告开具了发票,但被告未按约付款。2018年10月24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企业询证函》,载明截至2018年9月30日被告结欠原告价款602,531.25元,被告予以盖章确认。但被告至今未付款。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阀体等产品。2018年10月24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企业询证函》,载明截至2018年9月30日,被告尚结欠原告价款602,531.25元。被告予以盖章确认。但此后被告未能付款。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企业询证函》、采购订单、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发货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买卖法律关系明确。原告向被告供货后,被告拖欠部分价款不符,显属违约,应当承担支付价款的民事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阀迩沃(上海)阀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上海中洲特种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价款602,531.25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25元,财产保全费3,532.66元,合计诉讼费13,357.66元,由被告阀迩沃(上海)阀门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玉祥
书记员:张志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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