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中浦供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小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征宇,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东源电力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邱卫东。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中浦供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东源电力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上海中浦供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上海中浦供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浦供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70元,减半收取计1,785元,财产保全费1,337元,共计3,122元,由原告上海中浦供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韩春海
书记员:沙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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