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中涌联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麒政、沈芳,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自来,男,汉族,1963年8月17日生,户籍地浙江省。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涌联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诉讼费5,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宗小时
书记员:沈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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