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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涌联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夏自来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中涌联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麒政、沈芳,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自来,男,汉族,1963年8月17日生,户籍地浙江省。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涌联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诉讼费5,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宗小时

书记员:沈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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