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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润解放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捷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乐蕴轶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中润解放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高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云,上海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捷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祥英。
  被告:乐蕴轶,男,197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中润解放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捷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乐蕴轶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润解放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康仕广告(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判员:陆维溪

书记员:陈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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