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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环国际中小企业总部社区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真北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晶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中环国际中小企业总部社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浦云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爱武,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羽中,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真北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龚国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爱武,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羽中,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东晶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程和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亮,上海林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基云,上海林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上海中环国际中小企业总部社区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真北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东晶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10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上海中环国际中小企业总部社区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真北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员:王兰芬

书记员:赵  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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