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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盈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罗杭春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中盈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简礼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善涛,上海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杭春,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锋,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中盈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公司)与被告罗杭春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善涛、被告罗杭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不支付罗杭春2019年5月1日至8月19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8,928.74元;2.不支付罗杭春奖励费9,600元。事实和理由:中盈公司与罗杭春于2017年5月26日签订期限为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于2019年9月7日补签了期限为2019年8月20日至2022年8月19日的劳动合同。中盈公司一直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但罗杭春从未提醒或申请续签劳动合同,反而在中盈公司提出续签劳动合同后申请仲裁,此后又与中盈公司续签了劳动合同,可见罗杭春存在主观恶意,丧失了忠诚义务,根据法律规定,中盈公司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中盈公司对于参与新客户项目工作的员工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给予发放奖励费。罗杭春主张奖励费所涉项目的客户松下神视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视苏州公司)为老客户,与中盈公司早在2010年即有业务往来,罗杭春并非该项目的主创人员,主张奖励费毫无依据。
  罗杭春辩称,不同意中盈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双方的劳动合同在2019年3月31日到期后,中盈公司并未及时与其协商续订劳动合同,且停止为罗杭春缴纳住房公积金,直至2019年8月20日,中盈公司才发了一份劳动合同给罗杭春要求将日期倒签为2019年4月1日,中盈公司应当支付2019年5月1日至8月19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另,神视苏州公司系中盈公司的新客户,设计图纸由其完成,中盈公司应当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按照合同标的额320,000元的3%支付奖励费。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罗杭春于2017年4月1日至中盈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期限为自即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罗杭春的岗位工作内容为项目方案设计,月工资12,000元,劳动合同另载明“……工作提成奖励,新客户的项目工作,由本公司相关设计人员设计方案图纸而且是投标中标了的,相关项目工作在公司利润不亏损(如有亏损会列出相关明细)的情况下,按照项目工作合同金额的3%奖励给相关设计师”。该劳动合同期满后,罗杭春仍然在中盈公司工作。
  2019年8月20日,中盈公司将续签劳动合同的文本交予罗杭春。罗杭春于同日向法定代表人简礼彬发送电子邮件询问“今天中午你给我的公司劳动合同书我看了,我有个疑问,我的合同应是今年3月31日到期,为何今天才给到我劳动合同书……公积金只汇缴到今年2月份……”。
  2019年8月30日,罗杭春再次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合同约定时间,2019年3月31日合同到期后,公司一直没有与我签订合同,因此现在这份合同不应该是从4月1日起……”。
  2019年8月31日,简礼彬回复表示“……你和公司的上个合同是到2019年3月31日到期,在合同到期后,我和你都没有及时发现合同已经到期,需要重新签署新合同。在今年8月20日我在查看各人合同资料时发现了你的合同到期,也马上准备好新合同文本交给你了。这是我的工作没及时发现做好提前和你提及,其实你也一样没及时发现,一次也没有向我及公司提出合同已到期的问题……但你的工资、社保各项费用,公司是一直在支付和交纳到现在的……你上个合同是3月31日到期,所以新合同开始日期是4月1日,这样你的合同才是继续的合同……你认为签的时间不是这个日期,那可以在合同下面签字的日期改成或写入正式签署的时间……”。
  2019年9月2日,罗杭春回复表示“……我们公司的劳动合同书什么时候给到我,合同的起始日期就按什么时候给到我来签署……”。
  2019年9月7日,双方续签了期限为2019年8月20日至2022年8月19日的劳动合同,约定罗杭春的工作内容为项目方案设计、设计总监,月工资13,600元。
  2019年9月11日,罗杭春向简礼彬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我2018年一整年忙忙碌碌忙了大小设计项目12个……为何有1个新客户项目提成至今未给我[松下神视电子(苏州)180平,中标]……”。简礼彬于同日回复表示“……一个项目工作设计方案的提成费用,前提是相关项目工作的客户一定要是中盈公司的新客户,公司新客户的项目工作,一定是整个方案包括从方案的根(概)念构思→效果图→各尺寸图的完成,方案中标了新客户的项目工作及公司在完成相关项目工作后,相关项目工作不是在亏损的情况下才能是有提成的……这些你入职时已详细说明过!你在公司做日常工作,公司是付你工资的,你的领取的工资不是底薪制的工资!你在邮件中说的2018年你做过的工作情况如下:……松下神视电子(苏州)180平,中标→松下神视电子是中盈10年多的旧客户了,不是中盈的新客户工作,松下神视电子苏州工厂的外壁面上的大LOGO社名、旧工厂展厅都是中盈在2012年时就做了的……在公司发放2018年年终奖金时,如有对奖金有疑问的可以及时提出来,不明白为什么2018年年终奖金发放完过了后,都快差不多一年这么久了你提出疑问!”
  另查,罗杭春于2019年9月5日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中盈公司:1.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2019年5月1日至8月20日双倍工资差额49,867元;2.支付奖励费9,600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9月9日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徐劳人仲(2019)办字第3148号裁决:1.中盈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罗杭春2019年5月1日至8月19日双倍工资差额48,928.74元;2.中盈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罗杭春奖励费9,600元;3.对罗杭春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中盈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又查,神视苏州公司于2002年3月13日成立,历史名称为苏州神视电子有限公司,该公司曾于2010年8月25日向中盈公司转账29,900元,附言为货款。
  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一致外,另有劳动合同、电子邮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屏打印件、银行回单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诉讼中,罗杭春表示神视苏州公司在2010年向中盈公司转账的款项并非设计费用,可能只是中盈公司向神视苏州公司采购设备退货后产生的货款退款,不能证明神视苏州公司是老客户。中盈公司表示罗杭春所述无依据,该笔转账相应的合同已找不到,但其是一家提供展览服务的公司,神视苏州公司的付款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业务合作,附言只是财务在转账时的操作;对仲裁裁决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金额无异议。
  中盈公司为证明其主张,还向本院申请证人杨某某、沈某、崔某某(均为中盈公司在职员工)出庭作证。杨某某表示其2016年至中盈公司工作后,中盈公司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简礼彬主动找其续签劳动合同;沈某表示在其与中盈公司首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快到期时,其主动提醒了简礼彬,简礼彬遂马上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崔某某表示其2010年4月入职中盈公司,工作至今签订多份劳动合同,每次均是老板主动提出续签劳动合同;三位证人均表示从未听说过中盈公司的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罗杭春向三位证人发问是否在2019年初看到中盈公司要求与罗杭春续签劳动合同,但是罗杭春拒绝的情况,杨某某与沈某均表示不清楚,崔某某表示没看到。罗杭春对上述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有异议,表示三位证人系由中盈公司安排作证。
  本院采证意见如下:三位证人均为中盈公司的在职员工,存在利害关系,况且三位证人的证言均无法体现中盈公司与罗杭春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故本院对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当自第二个月起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罗杭春与中盈公司的第一份劳动合同于2019年3月31日到期终止,但双方继续用工直至2019年8月20日中盈公司才提出续签劳动合同,故中盈公司应当向罗杭春支付2019年5月1日至8月19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因中盈公司对仲裁裁决上述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金额无异议,故中盈公司应向罗杭春支付2019年5月1日至8月19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8,928.74元。
  关于神视苏州公司项目所涉奖励费9,600元,罗杭春在2019年9月11日询问简礼彬该项目为何未支付提成,简礼彬随即回复神视苏州公司系中盈公司十余年的老客户,再结合神视苏州公司在2010年曾向中盈公司转账29,900元的事实,能够相互予以印证,故本院对中盈公司所主张神视苏州公司并非中盈公司新客户之主张予以采信。根据双方劳动合同关于项目奖励费的约定,从事新客户的项目系发放奖励费的条件之一。因此,中盈公司主张不支付罗杭春奖励费9,600元,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中盈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罗杭春2019年5月1日至8月19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8,928.74元;
  二、上海中盈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不支付罗杭春奖励费9,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晓峰

书记员:陈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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