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某1,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田先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国旗,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徐丹,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某2,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田昌平。
原告上某1诉被告上某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7988元,由原告上某1负担。
审判员:朱 萍
书记员:方倩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