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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奕昕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某1,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田先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国旗,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徐丹,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某2,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田昌平。
  原告上某1诉被告上某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7988元,由原告上某1负担。
  
  
  

审判员:朱  萍

书记员:方倩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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