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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查银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虞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延晴,上海韬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昕,上海韬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查银寿,男,198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查银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现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龚立琼

书记员:史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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