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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汪逸飞,男,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四明中路XXX弄XXX号。
  委托代理人:陈勇、张静,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虞建明。
  因申请人汪逸飞与被申请人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仲裁一案,本院曾以申请人财产保全之申请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现申请人以已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吴宝章

书记员:孙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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