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中船防火防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任文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林,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振民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中船防火防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振民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所有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船防火防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刘建雷
书记员:姚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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