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中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钱传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钧,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燕,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沈德华。
被申请人:上海五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陶开辽。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中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五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计人民币92,258,585.8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上海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五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92,258,585.8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劲松
书记员:顾煜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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