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中茂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史小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天涯,上海易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垒刚,上海易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旋丽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顾陈路XXX号C座262号。
法定代表人:陈仁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茂快递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旋丽服饰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茂快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朱志磊
书记员:刘雪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