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中茂快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小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天涯,上海易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垒刚,上海易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亚芬。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茂快递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亚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茂快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4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马 培
书记员:喻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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