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明先,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钟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菊萍,上海市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中荣弹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林信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碧,上海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曹明先、上诉人上海中荣弹簧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4民初10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明先、上诉人上海中荣弹簧有限公司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曹明先、上诉人上海中荣弹簧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曹明先、上诉人上海中荣弹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曹明先、上诉人上海中荣弹簧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何 冰
审判员:陈 樱
书记员:乔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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