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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莘工贸有限公司与上海企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中莘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胡伟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春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善武,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企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何明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英,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宏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镇宁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永润。
  原告上海中莘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企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宏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莘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上海中莘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晴莎

书记员:李正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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