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中莘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胡伟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春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善武,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企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何明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英,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宏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镇宁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永润。
原告上海中莘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企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宏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莘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上海中莘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晴莎
书记员:李正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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