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源,男,1955年9月27日,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双阳路XXX号XXX室。
被告:上海中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蔡奇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均,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先春,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陈源与被告上海中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
原告陈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本息共计49,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11月7日签订投资理财白拿协议书,原告向被告出借款项49,000。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如期偿付借款本息,原告亦不能从其在被告处账户提取现金,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本院以民事纠纷受理本案,但本案明显存在经济犯罪嫌疑,应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三)驳回起诉;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审判员:王冬娟
书记员:朱迪 吕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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