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中远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申延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英华,上海法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江茂,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中远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江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中远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中远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中远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贾建浦
书记员:杨凤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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