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中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金小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渊,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小平,男,汉族,1980年2月2日生,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渊,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负责人:王丽芳,该行行长。
上诉人上海中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金小平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浦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8民初12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经本院再次通知上诉人交纳上诉费后,仍逾期不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中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金小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孙雪梅
书记员:徐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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