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中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纪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佳瑜,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钧,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平,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尹宝珍,女,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刘辰辰,男,199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上海中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平、尹宝珍、刘辰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予以免除。
审判员:张 青
书记员:吴文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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