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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年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中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纪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佳瑜,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钧,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年良,女,1980年7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上海中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年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中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中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杨毅炯

书记员:施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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