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中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纪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佳瑜,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钧,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书云,男,1972年8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方爱珍,女,1947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陈瑜,女,1978年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上海中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书云、方爱珍、陈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中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中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杨毅炯
书记员:施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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